列东中学评选先进条例

2013-09-06 17:09:29 作者: 所属分类:校务公开 阅读:99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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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评选先进工作有利于实现办学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创优争先活动的开展,使评先进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准确,体现民主性,突出先进性,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先进是指校级行政及校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各级各类先进,不包括党、团系列的各级各类先进。

第三条 评选先进是学校管理中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促进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教职工都要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加创优争先活动和评选先进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年段、教研组要密切配合学校行政搞好这项工作,对参评对象提出的事迹进行审核,并提供客观、详实的材料。

第五条 评选先进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经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第二章 先进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条件: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师认真备课,认真教学,认真批改作业,自觉做好课外辅导,管教管导,努力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教育教学效果好。职工热情为教学和师生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管理方法好,工作效率高。

2.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主动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严于律已,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协作精神好,互相配合,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1.有旷工者。

2.学年中,请事假达8天以上,病假达20天以上者。

3.不服从组织和领导安排工作者。

4.体罚学生者。

5.在教学上弄虚作假者。

6.备课、听课、批改作业达不到要求者。

7.擅自向学生乱收费者。

8.在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而发生责任事故者。

9.因无原则纠纷而发生吵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 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其他工作一般,且无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可为评极积分子。

第九条 比例:先进工作者占年段(处、室)教职工数的15%;积极分子占10%。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十条 校级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班主任,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先评选先进班主任,然后评选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时间定在每学年综合考核之后、教师节之前。

第十一条 学校评选年度先进必须在年度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按学校下达的指标,以好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并按时报办公室汇总,公示(公示期7天),最后由学校党政工审定。校级以上综合性先进的评选,由各处(室)、年段提名,并按时报办公室汇总,公示(公示期7天),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选人上报参评。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凡评为校级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由工会红榜公布,学校发给相应荣誉证书和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凡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者,由上级颁奖部门给予奖励,学校应给予红榜公布,宣传、学习其先进事迹。

第十四条 凡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各类先进者,学校将把他们的先进事迹材料连同荣誉证书复印件归入档案,作为今后评聘职称、调资及享受有关福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在评选各级各类先进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其资格,通报批评外,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先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者,或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特殊规定者,由校党支部、行政、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认定,可不受本条例限制。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条例如有增补,必须教代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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